(2022)滬0117刑初521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7-13)
(2022)滬0117刑初52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94年4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羅田縣,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羅田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8月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德林,上海三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險駕駛罪、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賈麗娟,被告人程某及其辯護人劉德林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6日6時44分許,被告人程某酒后駕駛一輛牌號為皖HXXXXX的白色寶馬牌轎車自北向南行駛于本區滬亭南路易富路北側道路,后又駕車行駛至本區XX鎮XX路XX弄啟民苑小區內。同日,7時40分許,被告人程某在XX小區XX號樓XX層為發泄情緒,踢踹1101、1102室房門及該樓層東、西側兩部電梯門,隨后進入東側電梯繼續踢踹電梯內扶手,造成11層兩側電梯門嚴重變形;經鑒定,上述兩部電梯門毀損價值達人民幣4,784元。同日,7時45分許,證人楊某報警,公安機關到場后將程某抓獲到案。同日10時10分許,公安機關對程某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后帶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程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00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同年8月24日,被告人程某賠償被害單位上海XX有限公司人民幣9,000元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楊某、劉某、張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監控視頻,道路點拍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呼氣測試結果單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相關照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證信息及車輛信息,價格認定結論書,諒解書及收條,查獲經過,抓獲經過,情況說明,工作情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程某又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又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程某犯二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程某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認罪認罰,且已取得諒解,可從寬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 鏹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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