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11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3)
(2022)滬0116刑初51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大學文化,住上海市金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6月20日至8月底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本區XX鎮XX村XX組XX號的家中,組織賭客以“炸金花”的方式進行賭博共計28場左右,每場參賭人數6、7人,被告人王某某抽頭獲利共計人民幣9,000元左右。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居住地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過程中,王某某退贓人民幣9,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認罪認罰,并有其以往供述及相關辨認筆錄、辨認照片,證人吳某、馬某、段某證言、相關辨認筆錄及辨認的微信交易記錄,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附照片及調取的人口信息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王某某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王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德鋒
書 記 員 王珠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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