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5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3)
(2022)滬0116刑初4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初中文化,原上海某某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住上海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5月29日10時04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牌號為滬DXXXXX的重型罐式貨車沿本區某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某路口右轉彎時,遇被害人何某駕駛牌號為上海XXXXXXX電動自行車沿某某公路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進入路口,雙方發生碰撞,致被害人何某倒地受傷,經送醫院搶救治療無效于2021年8月2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人張某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后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認罪認罰,并有其以往供述,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調取的監控視頻及視聽資料說明書、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及駕駛證、行駛證、車輛保險單、被害人何某的戶口簿、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遺體火化證明、醫院死亡記錄、賠償協議書、諒解書、被告人戶籍信息,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事故照片及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發經過、偵破經過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張某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賠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可以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張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德鋒
書 記 員 王珠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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