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74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7-13)
(2022)滬0115刑初74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縣,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縣,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取保候審。
辯護人周龍,上海漕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5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任熠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及辯護人周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審理期間,因疫情原因于2022年6月13日中止審理,同年7月12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2月5日20時40分許,被告人蔡某送其朋友至本區XX路XX號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急診門口就診,因該院保安徐某告知其陪同人員應當從防疫通道進入,被告人蔡某拒不配合醫院防疫要求,并將被害人徐某毆打致傷,期間欲用伸縮護欄、螺絲刀毆打被害人,因被他人阻止未得逞。經鑒定,被害人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側2-7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面部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
2021年12月5日,被告人蔡某被當場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42,456.90元,被害人對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被害人徐某的陳述,證人潘某、裘某、邵某、閔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相關照片,驗傷通知書及上海法衡醫學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諒解書、收據,案發經過,被告人蔡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輕微傷,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蔡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諒解,量刑時酌情考慮。辯護人相關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二、作案工具螺絲刀一把,予以沒收。
被告人蔡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倪建軍
書 記 員 張 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