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316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7-13)
(2022)滬0109刑初31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78年4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道科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董事,戶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區,住本市虹口區。2004年8月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2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楊某于2021年11月26日14時40分許,在本市虹口區岳陽醫院門口,因瑣事與環衛人員陳某發生爭執并引發肢體沖突,雙方相互拉扯倒地后,楊某跨坐在陳某身上并按壓陳某胸部致其受傷。經鑒定,被害人陳某右側第3、4、5前肋(共3處)骨折,已構成輕傷二級。
2022年1月19日,被告人楊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投案,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月24日,被告人楊某向被害人陳某賠償人民幣180,000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辨認筆錄、出具的《收條》《諒解書》,證人吳某、劉某、諸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驗傷通知書》、調取的案發現場路面視頻監控,上海林幾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被告人楊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可分別情節從輕、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鳳英
書 記 員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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