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462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7-5)
(2021)滬0113刑初146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上海XX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營人,住上海市靜安區,因本案于2021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2年4月5日以(2021)滬0113刑初1462號刑事裁定,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曹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中止審理。
經查,本案已具備繼續審理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徐敏芳
人民陪審員 沈玉芳
人民陪審員 徐建良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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