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1229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2-7-13)
(2021)滬0104刑初122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喻某,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市,XX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在湖北省京山市,暫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2021年9月10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馬寧,上海君恩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10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喻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喻某及其辯護人馬寧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某經與他人約定報酬后,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于2021年7月、8月,提供其自己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9028的中國銀行賬戶、卡號為XXXXXXXXXXXXXXX9942的交通銀行賬戶、卡號為XXXXXXXXXXXX5363的招商銀行賬戶、卡號為XXXXXXXXXXXX1942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賬戶、卡號為XXXXXXXXXXXXXXX1638中國工商銀行賬戶,為他人接收、轉移贓款提供幫助并獲利,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58萬余元。
2021年9月10日,被告人喻某在湖北省武漢市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喻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與人結伙接收、轉移贓款共計人民幣58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喻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在法院審理階段,經查實,被告人喻某系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的刑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喻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識淡薄而觸犯法律,被告人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屬從犯地位,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綜上,請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并有:證人吳某等人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贓證物品照片、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工作情況,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變更起訴決定書,被告人喻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喻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與人結伙接收、轉移贓款共計人民幣58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喻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喻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姜云英
人民陪審員 朱文龍
人民陪審員 趙陸一
書 記 員 邱宗軻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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