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90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滬0118刑初39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賴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賴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怡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賴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賴某在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其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X5997),中國農業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X6073)出售給他人使用,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元。經查,上述銀行卡被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用于收取、轉移葛某(被騙轉賬地在上海市青浦區)、張麗霞等13人被騙資金人民幣37萬余元。
另查明,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賴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賴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賴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江某、葛某等14人的證言筆錄,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公安機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案發(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賴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賴某在審理期間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賴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賴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賴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誡勉語:賴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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