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74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滬0118刑初37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平某,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2021年12月7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潘某,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2013年10月19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2年1月2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3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平某、潘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平某、潘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平某為非法牟利,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區XX鎮XX公路XX號XX室開設用筒子麻將以“二八杠”形式賭博的賭場,并雇傭被告人潘某為賭場望風。2021年12月6日晚,公安機關查獲上述賭場,當場抓獲涉賭人員十余人,繳獲賭資及賭具若干。
另查明,被告人平某、潘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平某處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機1部、賭具麻將牌1副及賭資人民幣150元。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平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潘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平某、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黃某1、劉某、黃某2、陸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檢查證、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案發及抓獲經過,工作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平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被告人潘某受雇在賭場內工作,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平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潘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對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平某、潘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曾受刑事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平某、潘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二被告人均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刑罰確定之日其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潘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刑罰確定之日其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平某、潘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麻將牌1副及賭資人民幣150元予以沒收。
誡勉語:平某、潘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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