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46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滬0117刑初54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某,男,1985年11月16日生,XX,私營企業主,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長葛市,暫住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6年12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人民幣1,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5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5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4日23時25分許,被告人謝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AXXXXX8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區XX路進西林北路西約50米處,被民警攔下檢查,經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發現有醉駕嫌疑,后帶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謝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24mg/ml,已達到醉酒狀態。
被告人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拘役2個月,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謝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曹吉良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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