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90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滬0117刑初49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陳某某,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廈門市翔安區。因本案于2022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小軍,上海君慈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請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舸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劉小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9月起,何某(已判刑)在福建省廈門市設立直播公司,并先后招募被告人陳某某、余某(已判刑)等人在蜂窩互娛直播平臺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由被告人陳某某、劉某2(已判刑)等業務員冒用女主播余某的身份與被害人通過網絡結識并引入蜂窩互娛直播間,在女主播語音、視頻聊天的配合下,通過虛構人設、謊稱可以見面、約會、贈送小禮物等方式維系虛假戀愛關系,并以虛假PK、完成任務等方式詐騙被害人雷某、朱某、劉某1、陳某2的錢款。
經查,被告人陳某某自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間擔任組長,負責管理培訓業務員、從業務員業績中抽取提成,并與主播配合冒用主播的身份引流被害人,通過營造虛假戀愛關系誘騙被害人充某。至案發,被告人陳某某涉案金額人民幣59,31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22年2月12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雷某、朱某、劉某1、陳某2的陳述,證人陳某1、何某、黃某1、黃某2、余某、林某1、林某2、劉某2、方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話術、微信聊天記錄,賬號截圖、照片、聊天記錄、充值記錄、后臺數據,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通過家屬退出違法所得20,000元并預繳罰金,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
二、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曉暉
審 判 員 余 樂
人民陪審員 石慧超
書 記 員 陸天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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