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76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滬0117刑初47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戚某某,男,1976年7月8日出生,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越,上海小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戚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22年6月14日,因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故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審理。2022年7月8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恢復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李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戚某某及其辯護人李越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至12月16日期間,徐某(另案處理)雇傭被告人戚某某、施某(另案處理)在上海市松江區多地開設二八杠賭場二十余場,其中被告人戚某某負責聯系樹林管理員提供位于上海市松江區XX鎮、XX鎮交界處的樹林用于開設賭場,在該樹林開設十余場賭場,參賭人數十余人,徐某每場向被告人戚某某支付人民幣300元的好處費。
2022年2月11日,被告人戚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戚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徐某、施某、巫某、顧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戚某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戚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戚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 樂
書 記 員 陸天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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