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44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12)
(2022)滬0116刑初54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4年9月1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地上海市金山區,住上海市金山區;2022年2月2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2年2月11日20時37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XX牌小型轎車,在上海市金山區XX鎮XX小區內西門入口行駛過程中,因其夜間實施左轉彎時超限速、未靠路口中心點且疏于觀察,將步行的被害人鄒某撞倒碾壓,致被害人鄒某受傷,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撥打急救及報警電話,在現場等待處理,其到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并賠償被害人鄒某家屬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陳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及提供的保險理賠單據復印件,被害人鄒某家屬提供的身份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復印件、諒解書、賠償協議書、收條,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提供的案發小區監控錄像(附視聽資料說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駕駛證、保險單信息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及相關車輛交接、領取憑證、驗傷通知書、戶籍信息、偵破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小區內駕車發生全責事故,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張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可對被告人張某某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張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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