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83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12)
(2022)滬0116刑初48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0年8月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上海東冠通信建設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暫住上海市嘉定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1月1日16時40分許,被告人柳某某駕駛牌號為贛EXXXXX的小型轎車沿上海市金山區衛零北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駛至衛通路南約200米處無名路口,遇被害人朱某推人力三輪車在人行橫道北側由東向西通過此路口,因柳某某在使用手機微信聊天,未發現朱某,發生轎車與朱某及人力三輪車碰撞,造成朱某倒地當場死亡、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隊認定,被告人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柳某某主動撥打了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湯某的證言及提供的戶籍資料、就醫記錄、居民死亡確認書、遺體火化證明,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筆錄及提供的機動車保險單、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賠償協議書、收條、刑事諒解書,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呼吸式酒精測試單、酒精測試照片、毒品尿檢結果照片、調取證據通知書、視聽資料說明書及相關視聽資料,公安機關調取的駕駛人、車輛信息資料、戶籍信息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柳某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柳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柳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柳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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