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78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滬0113刑初4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6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現住上海市寶山區。曾于2014年6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某,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曾于2014年6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楊某,女,1977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現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肄業,無業,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曾于2016年2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周某、楊某、王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上述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周某結伙,于2021年9月起,為牟取非法利益,參照澳門XX局共同坐莊,并發展被告人楊某、王某以及顧某、盛某(另案處理)等人為下線。期間,楊某、王某、顧某、盛某等人將收到的賭資通過微信轉賬給徐某或周某,并獲得3%至10%不等的返利。至案發,楊某發展陳某、陸某、張某1、金某等賭客為下家,涉案賭資人民幣9萬余元;王某發展王某、華某、徐某、劉某、郭某、張某2等賭客為下家,涉案賭資為人民幣11萬余元;顧某涉案賭資為人民幣79萬余元;盛某涉案賭資為人民幣26萬余元。
被告人徐某、周某、楊某于2022年2月21日、王某于2022年2月24日被抓獲,到案后均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周某、楊某、王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顧某、盛某、金某、張某1、沈某、陸某、陳某、徐某、劉某、王某、郭某、華某、張某2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及轉賬截圖,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海濱新村派出所《工作情況》、《行政處罰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徐某、周某、楊某、王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周某、楊某、王某結伙,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周某、楊某、王某均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情節及各被告人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周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追繳四名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沒收。
六、扣押在案的贓證物品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管勝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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