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258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7-12)
(2022)滬0106刑初2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于陜西省咸陽市,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咸陽市武功縣。2016年1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21年6月因尋釁滋事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五天。因本案于2022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北片)。
辯護人唐春,上海市金馬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2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及辯護人唐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月14日2時許,被告人宋某為發泄心中不滿,在上海市靜安區XX路XX弄通道內,用手掰掉被害人章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林肯牌汽車的左側后視鏡,又至長興路掰掉被害人張某停放在路邊的斯巴魯牌汽車、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小區內的金杯面包車一側的后視鏡。經鑒定,上述涉案車輛的物損價值共計人民幣2,109元。
2022年2月9日,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在公訴階段,被告人宋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章某、張某、王某的陳述,監控視頻及截圖,價格認定結論書、汽車維修結算單,公安機關抓獲經過,前科劣跡資料,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及其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沈玉青
書 記 員 陳美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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