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228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滬0104刑初22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某,男,1999年9月15日出生,XX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玉州區,暫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2021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施裕斌,上海李海強律師事務所,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1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6月1日立案,依法決定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卓英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6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羅某經林某1(另案處理)招募,先后在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XX大道XX城XX棟XX單元XX室、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XX園XX棟XX單元XX室等地開設的工作室內,為賭客向“開元”“AG”“紅牛”等賭博平臺提供收款、充值及上分服務,并從中牟利。
經審計,自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林某1設立的上述工作室為賭博平臺收取賭資共計人民幣700余萬元。
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羅某在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XX園XX棟XX單元XX室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羅某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且屬于情節嚴重。被告人羅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羅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羅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羅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羅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另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且屬于從犯,并認罪認罰,希望能從輕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并有證人林某1、林某2、林某3、陳某1、陳某2、何某、張某、曹某、馬某、羅某1等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贓證物品照片、調取證據清單、手機充值截圖、游戲軟件截圖、電腦后臺充值截圖、微信聊天截圖、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弘連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中貞會計事務所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等書證以及被告人羅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并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明知是賭博網站,仍幫助收取賭客賭資,提供相應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情節嚴重并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羅某在本案中具有從犯、坦白等相應情節,且在開庭審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認罪認罰并知曉法律后果,并就量刑建議與公訴機關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趙擁軍
人民陪審員 許國華
人民陪審員 李金鳳
書 記 員 吳錦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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