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84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2-7-11)
(2022)滬7101刑初84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1年1月9日出生于江蘇省宿豫縣,XX,初中文化程度,個體經營者,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暫住本市金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日到案),同日被決定取保候審。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滬鐵檢刑訴(2022)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7月1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余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伙同蔡某、張某3(均已被判決)自2021年7月起,將購進的冷凍豬肉,部分冒充牛肉對外出售,謀取不法利益。期間,除利用微信將假牛肉銷售給張某2等人外,還至本市金山區XX鎮、奉賢區南橋鎮等地,結伙或分別設置流動攤點,通過零售的方式,將假牛肉銷售給潘某、曹某等人。至案發,被告人XXX等人銷售假牛肉的銷售金額達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七萬余元。
2021年11月2日,蔡某、張某3在金山區XX鎮擺攤銷售時被民警當場抓獲,從二人處扣押作案工具、贓款及待售肉品。經檢測,上述扣押肉品均檢出豬源性成分、無牛源性成分。被告人XXX于次日主動投案,偵查階段未交代犯罪事實,至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史某、張某1、余某、張某2、潘某、曹某、商某的證言,另案處理的蔡某、張某3的供述,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稱重記錄》《刑事攝影件》《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支付寶交易明細》《聊天記錄截圖》《辨認筆錄》《辨認照片》《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工作情況》,《會計鑒定意見書》,《實驗室認可證書》《資質認定證書》《營業執照》《檢驗報告》,《刑事判決書》,被告人XXX的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XXX以假充真銷售偽劣產品,犯罪金額達七萬余元,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XXX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XXX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XXX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XXX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可宣告XX。
被告人X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伙同他人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XXX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宏武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XX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XX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曹 霞
書 記 員 管曉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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