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37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11)
(2022)滬0117刑初53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蘇省啟東市,XX,初中文化,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啟東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宋君喜,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6月22日18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區XX路XX弄2期的監控室內,趁無人之際,竊得本區廣富林街道社區平安辦公室在上址安裝的銳捷牌千兆匯聚交換機1臺、千兆光模塊2對。經價格認定,共計價值人民幣11,419元。
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投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屬協助賠償被害單位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蔣某的證言,關于薔薇居民區雪亮工程丟失設備的報價說明,樣品外觀照片,調取證據通知書及監控視頻,搜查證、搜查筆錄及被盜樣品辨認照片,價格認定結論書,轉賬記錄及關于薔薇居民區雪亮工程丟失設備的說明,案發經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且對被害單位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可從寬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 鏹
書 記 員 呂秋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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