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99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1)
(2022)滬0116刑初49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權某某(自報),男,1970年2月1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區咸水沽鎮韓城橋村二區,住天津市津南區;因本案于2021年4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4月11日被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4月10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權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重型貨車(由牌號為冀J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牌號為冀JXXXX的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組成),行駛至本區XX公路南約100米處發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獲。經血液提取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4mg/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發后,被告人權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等在現場,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賠償了被害者的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被害人李某、楊某的陳述及提供的事故車輛維修結算清單、諒解書、收條復印件,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吸式酒精儀測試結果、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現場照片、視聽資料說明書、監控視頻光盤、受案登記表、偵破經過、制作的交通事故調解記錄及調取的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戶籍資料,被告人權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權某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權某某有積極賠償行為,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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