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30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7-11)
(2022)滬0113刑初330號
被告人黃某,女,1987年6月6日出生于江蘇省宿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嘯,上海誠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未刑訴(20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因疫情原因中止審理,現中止原因消失,恢復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怡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黃某在上海市寶山區XX路XX弄XX號XX室XX房內輔導其子即被害人李某某(2011年生)功課,因李某某反復訂正仍有錯誤引發黃某心中怒火。至次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再次檢查作業時,因李某某仍未打草稿,遂拿出一把剔骨刀對其進行教訓、嚇唬。期間,因情緒失控,黃某隨手將剔骨刀朝李某某身旁的矮桌扔去,該刀刺入李某某左側腋下,李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李某某系生前被銳器作用左胸部造成左肺及心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黃某于當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2、金某的證言;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醫院出具的《急診搶救護理記錄單》;公安機關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受案登記表》《工作情況》《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平面示意圖》《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鑒定書》《居民死亡確認書》及相關照片;上海市強制醫療所法醫精神病鑒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諒解書》;被告人黃某戶籍資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沒收。
黃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國濱
人民陪審員 嚴萬榮
人民陪審員 張益華
牛 玲 玲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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