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49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7-11)
(2022)滬0113刑初24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徐匯區,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郁紅昌,上海致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應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韓某、翟某、南某等人(已判刑),從李某(已判刑)處收購165張民生銀行借記卡(經查詢至案發有效卡163張)。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及南某、翟某等人使用上述銀行卡在境外外匯平臺上用于開戶、入金、交易外匯、出金等。
2021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韓某、翟某、南某、李某的證言及手機截屏、刑事判決書、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鄭云峰、李某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審計報告》及相關韓某手機中與李某買賣民生銀行卡數據表、民生銀行銀行卡查詢開戶、銷戶等信息反饋表、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被告人周某某的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結伙他人,非法收購、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為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周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徐敏芳
人民陪審員 孫慶源
人民陪審員 邱 淼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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