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272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7-11)
(2022)滬0101刑初27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1997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鄲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本科文化,無業,戶籍在河北省邯鄲市,住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洪昌,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志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辯護人張洪昌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9月至10月,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信銀行賬戶以及綁定銀行賬戶的手機非法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丁某、王某、張某、金某等人于上述期間,先后被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其中詐騙贓款共計人民幣22萬余元,系使用上述徐某銀行賬戶收款轉賬。
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某在河北省邯鄲市被公安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所涉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徐某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徐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徐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15日,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涉案銀行賬戶開戶信息資料與銀行流水;證人梁某的證言;證人丁某等人的報案筆錄及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轉賬流水;公安機關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及被告人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被告人徐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條款正確。辯護人對此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涉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卜熙文
書 記 員 章劉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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