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83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2-7-11)
(2022)滬7101刑初83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女,1991年7月4日出生于甘肅省積石山保安族XX撒拉族自治縣,XX,文盲,微商,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因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到案),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嘉定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宇翔,上海匯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馬某某,女,1995年12月15日出生于甘肅省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東鄉族,小學肄業,微商,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因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到案),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嘉定區看守所。
辯護人吳奕章,上海匯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滬鐵檢刑訴〔2022〕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馬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0日受理立案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晨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馬某某及辯護人張宇翔、吳奕章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起,被告人馬某某、馬某某在明知從他人處購買的減肥咖啡食用后會對人體產生毒副作用的情況下,仍通過微信對外銷售。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機關先后從證人崔某、賈某以及被告人馬某某處查獲“Superso”減肥咖啡若干。經檢測,上述查獲的減肥咖啡中均檢出西某某成分。
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馬某某、馬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兩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崔某、賈某、萬某的證言,涉案人王小霞、趙海七車的供述,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受案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現場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馬某某手機數據、馬某某手機數據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購買記錄截圖、微信交易明細,上海市XX研究院出具的《檢測報告》等證據證實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馬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馬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馬某某、馬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馬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一是被告人馬某某系初某,且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認罪悔罪態度好;二是其文化程度低,且銷售前自行服用,對違法性及危害性的認識不足,主觀惡性相對小;三是其家庭困難,母親身患絕癥,需要照顧,綜上希望法庭能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馬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一是被告人馬某某系初某,且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認罪悔罪態度好;二是其對違法性的認識不足,銷售金額少,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三是其母親身患絕癥,需要照顧,故希望法庭能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馬某某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馬某某、馬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二被告人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對于被告人馬某某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馬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涉案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喬淑葳
書 記 員 盧婷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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