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15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17刑初41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8日被監視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練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6年3月因賭博行為被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8日被監視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松江區小昆山鎮湯村西涇港360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07年4月因賭博行為被處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3月因賭博行為被處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吳曉燕,上海小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君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吳曉燕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6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在本區XX鎮XX街XX弄XX號XX室、翔昆苑小區、平復苑小區、玉昆小區、平原街140號吉圣客奶茶店等多處場地,開設流動“二八杠”賭場十余場,每場賭客六、七人到十幾人不等,并從中抽頭漁利。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負責收“窯花”、聯系賭客、看場、做飯等,被告人徐某某負責找場地、聯系賭客等。
2022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蔡某、李某、徐某、張某、孫某、潘某、時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地點指認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案發抓獲經過,人口信息表、網上比對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均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雖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坦白的認定條件,但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錢 瑩
人民陪審員 謝俞紅
書 記 員 成 語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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