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73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17刑初37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鄭某某,男,1996年5月17日出生,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海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9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莊麗斌,上海一凡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宋君喜,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莊麗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于2022年3月31日依法裁定中止審理,于2022年6月10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鄭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將其自己的交通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等銀行卡及微信、支付寶等交予他人使用,并配合以人臉識別等方式協助轉移贓款;其中協助轉移被害人李某1、聶某、王某、張某、李某2、趙某、徐某等被電信網絡詐騙的錢款共計人民幣30余萬元,并從中獲利。
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鄭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李某1、聶某、王某、張某、李某2、趙某、徐某的陳述,證人嚴某的證言,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銀行交易明細,支付寶及微信轉賬截圖,銀行賬戶開戶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照片,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予以沒收。
三、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房素平
審 判 員 陳 鏹
人民陪審員 季周麗
書 記 員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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