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43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16刑初54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某,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地廣東省陸豐市,住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靜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謝某某為牟利,為“月牙兒”淫穢視頻網站(以下簡稱“月牙兒”網站)擔任代理,在微博上通過轉發、點贊、評論等方式對“月牙兒”網站進行推廣,后從網站收取的會員費中抽成獲利。通過上述方式,被告人謝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4.5萬余元。
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謝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聯系,其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的行為構成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如有退贓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謝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書 記 員 陸治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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