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17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16刑初51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86年12月1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在上海市金山區國融證券公司工作,戶籍地上海市金山區,現住上海市金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8月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雷初峰,上海川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忠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及辯護人雷初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8月8日1時20分許,被告人高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小型普通客車駛回居住小區內,與路邊停靠的三輛車發生碰擦后下車離開現場回到家中,后被民警查獲,經對高某進行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為129mg/100ml,送至醫院后進行血樣提取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2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高某賠償了事故相對方經濟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具有坦白、認罪認罰、賠償等情節,建議判處高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高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并已賠償損失,人身危險性較小。建議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丹輝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