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0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16刑初50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自報),男,1987年2月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系自由職業者,戶籍地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現住上海市金山區;2019年5月因嫖娼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1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忠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7月30日17時20分許,被告人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粵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本區XX鎮XX路XX路路口處發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獲,經現場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為315mg/100ml,送至醫院后進行血樣提取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28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唐某已賠償事故相對方經濟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等情節,建議判處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丹輝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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