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00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16刑初50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錢某某,男,1964年9月7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區,住上海市金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由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錢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11月6日21時10分,被告人錢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區XX鎮XX街XX路西約50米處被民警查獲,經對被告人錢某某血液提取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0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錢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錢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錢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錢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錢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錢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錢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