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97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16刑初49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俞某,男,1986年5月1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XX電工(上海松江)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本市松江區,住本市松江區。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俞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靜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俞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俞某利用“嘟嘟松江麻將”手機APP內親友圈功能開設房間供賭客賭博,制定賭博規則,并每局收取人民幣2元的臺費。期間,被告人俞某收取臺費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
2021年9月2日,被告人俞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階段,被告人俞某向本院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俞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若在審判階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俞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俞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俞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俞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在案退繳的違法所得及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沈 磊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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