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82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16刑初48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孟某(自報),男,1984年5月2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遼寧省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暫住上海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忠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孟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5月7日13時47分許,被告人孟某駕駛牌號為“皖SXXXXX”重型廂式貨車(車輛未載貨)沿本區亭衛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山通路口,遇交通信號燈紅燈停車,后于信號燈變為綠燈時起步前行進入路口,向西實施右轉彎,恰遇被害人黃某1駕駛電動自行車沿亭衛公路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此,于信號燈綠燈進入路口后欲直行通過路口,孟某因疏忽大意未發現黃兵,致重型廂式貨車右前部與電動自行車左側發生撞擊,后將倒地的黃兵兩次碾壓,造成兩車損壞,黃兵倒地受傷(送醫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孟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孟某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孟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其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及車輛保險單復印件,證人黃某2的證言及提供的戶口簿、居民死亡確認書、遺體火化證明等復印件,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偵破經過、110事件單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吸式酒精測試單、毒品測試結果照片、調取證據通知書、聲像資料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視聽材料目錄及調取的監控視頻、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孟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丹輝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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