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75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16刑初47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自報),男,2001年11月1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泗陽縣,住上海市楊浦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20日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靜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2年1月初,被告人楊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其銀行卡轉移犯罪所得,仍將本人的一張農業銀行卡信息提供給他人使用;同月7日,陳程、田彬彬被他人詐騙的錢款中共計人民幣25,653元(以下幣種皆同)轉入該農業銀行卡,后楊某通過其支付寶協助他人將上述錢款轉移。
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楊某向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退繳贓款10,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具有從犯、坦白、認罪認罰、退贓等情節,建議判處楊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楊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繳的贓款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丹輝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