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72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16刑初47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1982年11月1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上海耀巖化學品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金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3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3月25日由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殷明,上海崟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忠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章邦勝及辯護人殷明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3月28日20時許,被告人章邦勝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區XX鎮XX路XX路西約100米處撞壞消防栓后駛離。當晚,章邦勝接民警電話后到派出所,經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為147mg/100ml,送至醫院后進行血樣提取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4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案發后,被告人章邦勝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至派出所,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章邦勝已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章邦勝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建議判處章邦勝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章邦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章邦勝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章邦勝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丹輝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