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279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16刑初27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4月2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住遼寧省遼陽市白塔區;2021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熾、常亮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因疫情影響,本案中止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為牟利,在明知銀行卡可能被用作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工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1265)出售給他人。后上述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共有人民幣300余萬元贓款經上述銀行卡轉移,其中包括已查實的2人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
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向本院退繳了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紅某、陳某、張某的證言及提交的微信截圖,公安機關提供的銀行交易記錄、刑事判決書、偵破經過、戶籍資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簽字確認的涉案照片,繳款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卡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李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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