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82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7-8)
(2022)滬0115刑初82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XX,本科文化,公司職員,戶籍在上海市靜安區,住上海市浦東新區;2022年2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3月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6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妨害公務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怡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2月16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XXX乘坐其女友陳某駕駛的輕便摩托車至本區XX路的張楊路3611號金橋國際廣場進出口處時,陳某因無證駕駛摩托車且未佩戴安全頭盔的交通違法行為,被正在此處開展交通執法的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羅山新村派出所民警孫某1等人查獲。在處置過程中,被告人XXX推搡拉扯民警孫某1,在遭到傳喚時反抗致民警孫某1頸部受傷。經鑒定,孫某1因外力作用致頸部挫傷,構成輕微傷。
當日,被告人XXX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被害人孫某1的陳述;證人孫某2、陳某的證言;驗傷通知書、上海市浦東新區公利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執法證明、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人事管理平臺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警支隊違法處理通知書;公安機關出具的調取證據通知書、接受證據清單、執法記錄儀錄像光盤一張、監控錄像截圖說明、案發經過、戶籍資料及被告人XXX到案后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X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XXX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障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XXX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繆 軍
書 記 員 馬丹虹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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