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72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7-8)
(2022)滬0113刑初47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莫某,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于廣西XX自治區河池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壯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莫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莫某伙同李某、蒙某、羅某(均已判決),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仍招募、組織俞某、王某、陳某等人提供個人名下銀行賬戶,由莫某等人幫助收款、轉賬。經查,2021年12月7日陳志堃因電信網絡詐騙被騙錢款人民幣87,6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8,000元系經俞某上海農商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X0389)收款并轉出。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莫某在上海市閔行區XX路XX號XX酒店XX號房間內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蒙某、羅某的證言;證人俞某、王某、陳某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提供的反詐平臺頁面截圖;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涉案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出具的工作情況;出行信息;被告人莫某的戶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某結伙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莫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莫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董 翠
牛 玲 玲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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