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66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7-8)
(2022)滬0113刑初46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女,1996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原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員工(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戶籍在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因本案于2022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原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在河南省平頂山市葉縣,住上海市松江區。2008年12月因盜竊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在安徽省霍邱縣,住上海市閔行區。2021年9月17日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2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某某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間,葉某(已判決)利用其擔任被害單位某某公司某某項目經理的職務便利,勾結被告人張某等人,將自來購房客戶虛構成房產中介公司推薦客戶,騙取某某公司中介渠道費人民幣178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后再與他人分贓。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間,被告人張某某受葉某指使,更改購房客戶臺某,制作并虛報結傭材料(涉及房產:本市普陀區XX路XX弄XX城XX幢XX室、XX幢1102室、45幢702室),騙取某某公司中介渠道費108萬余元。
2、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受葉某指使,利用其名下的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資金空轉的方式為葉某虛開發票,幫助葉某將自來購房客戶虛構成房產中介推薦客戶(涉及房產:本市普陀區XX路XX弄XX城XX幢XX室、XX室、47幢1102室),騙取某某公司中介渠道費108萬余元。
3、2017年12月,被告人曾某某受葉某所托,介紹上海C有限公司的經營人徐某以資金空轉的方式為葉某虛開發票,幫助葉某將自來購房客戶虛構成房產中介推薦客戶(涉及房產:本市普陀區XX路XX弄XX城XX幢XX室),騙取某某公司中介渠道費36萬余元。
被告人張某均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分別退賠被害單位某某公司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單位出具的報案材料(相關《勞動合同》、工資、社保記錄、項目材料、公司制度規范材料、相關微信聊天記錄、上海增值稅普通發票)及證人王某、劉某的證言;證人葉某的證言;證人盧某、華某、宇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及調取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銀行轉賬記錄、發票、付款回單、交易明細;某某公司出具的《諒解書》及轉賬記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戶籍信息;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分別結伙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中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數額巨大,被告人曾某某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且積極退出違法所得,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曾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張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陸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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