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93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09刑初29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無為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本科程度,系上海中耀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無為市,暫住本市楊浦區。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12月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7日因精神病鑒定中止計算羈押期限。2022年6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辯護人井泓,上海張繼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錢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井泓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張某因暗戀其單位女同事黨某,于2021年10月至案發,偷配黨位于本市XX路XX號XX室居住地的房門鑰匙,多次趁黨不在家時,非法進入黨家中,采取不正當方式窺探其隱私,干擾她人正常生活。
被告人張某于2021年12月9日被公安機關在居住地查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經鑒定,被告人張某無精神障礙;對本案應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目前應評定為有受審能力。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黨某的陳述以及公安機關調取的張某潛入黨家中的視頻,證人張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案發經過》,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被告人張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住宅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凌 琳
書 記 員 王旭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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