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29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7-8)
(2022)滬0106刑初29號
自訴人郭某某,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XX,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寶山區。
訴訟代理人朱莉,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龍港市。
自訴人郭某某,以被告人林某某犯侵占罪,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郭某某在宣告判決前,申請撤回自訴。
本院認為,自訴人郭某某提起自訴后向本院申請撤回自訴,經本院審查,其要求撤回自訴確屬自愿,且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自訴人郭某某撤回自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陶琛怡
審 判 員 高 欣
人民陪審員 馬 蓉
書 記 員 李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