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264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2-7-8)
(2022)滬0104刑初26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盧某,男,1998年6月1日出生,XX族,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地湖南省隆回縣;因本案于2021年5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6月24日被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康慧,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1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7月1日立案,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盧某及其辯護人康慧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盧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其本人名下的平安銀行賬戶,為他人接收、轉移贓款提供幫助,金額達人民幣14萬余元。
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盧某在江西省贛州市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盧某在審查起訴階段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8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盧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接收、轉移贓款共計人民幣14萬余元,情節嚴重,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盧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盧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盧某自愿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盧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盧某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其系從犯,已經積極退賠違法所得;其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盧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盧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康 樂
吳 錦 天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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