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271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2-7-8)
(2022)滬0101刑初27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賀某,男,1995年7月8日出生于廣東省廣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肄業文化,無業,戶籍在本市浦東新區,暫住本市普陀區;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2月被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2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何俊,上海市三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賀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賀某及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何俊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賀某于2022年1月30日1時24分許,戴手套至事先觀察好的位于本市黃浦區西凌家宅路上的XX菜市場XX水產海鮮攤位,趁無人之機,打開攤位內未上鎖的抽屜,竊得被害人李某放在里面的人民幣2,450元后逃離。
經偵查,公安人員于次月4日14時許,在本市普陀區XX路XX號喵星網咖內將被告人賀某抓獲。到案后,賀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盜竊事實,贓款已化用殆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賀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賀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賀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賀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賀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賀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賀某系坦白,能自愿認罪認罰,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建議法庭對其從寬處理。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賀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賀某認罪認罰,且有如實供述情節,對其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可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賀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賀某退賠違法所得給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李倩嵐
書 記 員 紀冬雨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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