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46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2-7-5)
(2022)滬7101刑初46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44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不詳,XX,文盲,戶籍地不詳(以上均系自報)。2005年6月因偷竊被處治安拘留十五日;2008年11月因偷竊被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2月因偷竊被決定行政拘留十日。2005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08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1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8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9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0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0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1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于2021年10月24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到案),同年12月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qū)彙?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以(2022)滬7101刑初46號刑事裁定書,對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張國權(quán)竊一案中止審理。
經(jīng)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fù)審理。
審 判 長 王戰(zhàn)資
人民陪審員 許培生
人民陪審員 梅月芳
書 記 員 韓 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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