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12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7-7)
(2022)滬0117刑初12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XX,高中文化,公司業務員,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11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徐國寶、張穎,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賴姣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及其辯護人徐國寶、張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疫情原因于2022年3月21日中止審理,后于2022年6月16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14日19時許,被告人周某及妻子陸某(另行處理)在本區XX鎮XX路XX弄XX公寓XX號樓附近,與被害人馮某發生行車糾紛,繼而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周某以拳打腳踢的方式毆打馮某致傷。經鑒定,被害人馮某右眼眶內側壁、底壁骨折,構成輕傷一級;雙眼部挫傷及左上臂、左胸部皮膚挫傷,分別構成輕微傷。被告人周某左眼部挫傷及右手小指關節損傷,分別構成輕微傷。嗣后,被告人周某被到場的民警傳喚至派出所,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審理過程中,被害人馮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被告人周某賠償被害人馮某醫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萬元,被害人馮某遂撤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并對被告人周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馮某的陳述,證人陸某、徐某、姚某、倪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監控視頻及截圖、視聽資料說明書,驗傷通知書、醫院檢驗情況記錄、鑒定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案發及抓獲經過,諒解書、收條,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龔笑笑
人民陪審員 計國萍
書 記 員 宗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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