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35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7-4)
(2022)滬0115刑初35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陽市羅山縣,XX,大學文化,原系上海華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理財經理,戶籍地河南省信陽市羅山縣。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阮紅斌,上海青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朱奇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及辯護人阮紅斌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審理期間,因疫情原因于2022年3月9日中止審理,同年6月27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余某在任職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理財經理期間,經被告人李某(另案處理)授意,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通過散發傳單、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付息,與不特定社會公眾簽訂《華輝項目眾籌協議》,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00余萬元,至案發未兌付本金200余萬元。
2021年10月29日,被告人余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余某退賠違法所得607,754.75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證人李某的證言,營業執照、檔案材料等書證,集資參與人樂某、劉某、蔡某1、蔡某2等人的證言、XX公司入伙協議、華輝項目眾籌協議、收款確認書、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案發經過,相關代管款收據,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余某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退賠了違法所得,量刑時酌情考慮。辯護人相關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退賠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按集資參與人的實際損失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
被告人余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倪建軍
審 判 員 江 帆
人民陪審員 林新建
書 記 員 張 穎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