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15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6)
(2022)滬0118刑初31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怡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被告人孫某在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其名下中國交通銀行卡(開戶在上海市青浦區)、中國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交他人使用,非法獲利人民幣5,000元。經查,上述銀行卡被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用于收取、轉移李某、劉某等7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45萬余元。
2021年12月26日,被告人孫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李某、劉某等人的證言筆錄,辨認筆錄,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截圖,公安機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支付寶賬戶轉賬記錄,公安機關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案發經過,抓獲經過,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孫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姚麗萍
書 記 員 陸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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