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92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6)
(2022)滬0118刑初29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怡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明知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仍在他人介紹下將其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卡、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中國農業銀行卡、浙江網商銀行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經查證,上述銀行卡被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用于收取、轉移李某(被騙地上海市青浦區)、閆某、凌某、于某、夏某等16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55萬余元。
2022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李某、閆某、凌某、于某、夏某等人的證言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網上銀行轉賬記錄,公安機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涉案銀行卡已查證的被害人及入賬總流水、涉案網商銀行賬戶入賬總流水,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手機、銀行卡,案發經過、抓獲經過、工作情況,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銀行卡4張、手機1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姚麗萍
書 記 員 陸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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