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32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7-6)
(2022)滬0117刑初53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賴某,男,1999年8月28日出生,XX,高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合川區,住重慶市合川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賴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應亦然、被告人賴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人賴某明知他人收取銀行卡用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將其辦理的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1279)及K寶、手機卡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被告人賴某上述銀行卡涉案期間累計接收資金人民幣400余萬元,其中包括李某、王某、劉某、黃某被電信網絡詐騙的錢款人民幣123萬元。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賴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賴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王某、劉某、黃某的證言、接報案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協助查詢信息通知書、農業銀行交易明細、反詐平臺數據,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辦案說明,被告人賴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賴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賴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賴某主動退繳了相應的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賴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賴某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及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龔笑笑
書 記 員 成 語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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