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4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6)
(2022)滬0116刑初44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包某(自報),女,1981年3月2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無業,住上海市閔行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包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靜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包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8年5月至2021年9月間,被告人包某以營利為目的,在“哈靈麻將”APP上創建親友圈,制定賭博規則,組織微信群內賭客在親友圈內進行賭博活動,并向賭局中大贏家收取臺費共計人民幣3萬余元。
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包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包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包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其簽字確認的照片,證人陶某、梁某、汪某的證言及簽字確認的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微信交易記錄、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封存筆錄、電子數據檢查工作記錄、偵破經過、調取的人口信息,退贓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包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包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包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包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包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包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徐 艷
書 記 員 吳磊佶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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