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39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6)
(2022)滬0116刑初43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自報),女,1985年11月2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住上海市楊浦區;2015年1月因吸毒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責令社區戒毒三年;2015年2月因吸毒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后被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靜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6月至2021年10月間,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在“哈靈麻將”APP上創建親友圈,制定賭博規則,組織微信好友在親友圈內進行賭博活動,張某以收取房卡費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萬余元。
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其簽字確認的照片,證人舒某、羅某、陳某的證言及簽字確認的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微信交易記錄、微信親友圈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封存筆錄及照片、偵破經過、工作情況、調取的戶籍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退贓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張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徐 艷
書 記 員 吳磊佶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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